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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澳大利亚外国投资法最新变动

aodaliya.71ix.com.cn 在 2015-07-07 发表,评论(0),阅读(0)


概述


我们在此就澳大利亚外国投资法最近的若干变动作出说明:


签署了中澳自由贸易协定;

宣布在维多利亚州针对外国收购房地产征收3%的印花附加税;

澳大利亚税局开始行使房地产监管和执行权;

农业部长发表了支持禁止外国政府投资者收购农地的言论

重大投资者签证项目的合规资金要求变更;以及

设立高端投资者签证项目


详细内容


签署中澳自由贸易协议


两国于2015年6月17日在堪培拉举办的仪式上签署了中澳自贸协议(ChAFTA)。中国与澳大利亚目前正在进行协议审批,预计该自贸协议将在今年年底生效。


本次中澳自贸协议将给在澳中国投资者带来的重大优势,总的来说:


中国私营投资者对非敏感部门投资的审查门槛将从目前的2.52亿提高到10.94亿,与诸如美国、日本与新西兰等其他主要贸易伙伴的投资者待遇相同。

将立刻免除资源、能源与制造品的关税,而这对特定敏感行业,譬如汽车、钢铁、铝、塑料、灌装水果、地毯、服装与鞋履等,将在2到4年的时间内逐渐免除关税;以及

将对中国投资者的签证与移民要求采取更为宽松的政策。


针对在维多利亚州购买房地产的外国投资者的附加税


维多利亚政府在2015-2016年度财政预算中宣布将从2015年7月1日起,对在维多利亚州购买房地产的外国投资者在应付印花税的基础上加收3%的附加税。此外也将从2016年起向外居业主(absentee property owners)征收0.5%的土地附加税。


澳大利亚税局开始形式房地产监管和执行权


澳大利亚税局(ATO)将负责与收购房地产相关的外购投资法规稽查、合规与执行工作。澳大利亚税局已开始采用其数据比对能力,审核2010年7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外国投资申请,以查处那些可能违反外国投资法的情况。


针对住宅类房地产的外国投资法规的管理责任包括收取申请费、预先审查程序、合规活动与执行,这类责任将从2015年12月1日起由澳大利亚税局执行。


农业部长支持禁止外国政府收购农地


农业部长Barnaby Joyce明确表示他个人对彻底禁止外国政府投资者购买澳大利亚农地持支持态度。目前所有外国政府投资者购买澳大利亚农地意向书均需通过外国投资审核委员会(FIRB)审核,在与澳大利亚国家利益不存在相悖的情况下可获批准。澳大利亚是否将采纳这些观点仍有待观察。


针对重大投资者签证项目的新合规投资框架


为将投资从房地产业引开,推动向创新与行业发展的被动投资,澳大利亚政府宣布更改针对重大投资者签证项目的合规投资框架。

投资框架将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并将要求签证申请人在四年时间内至少向下述投资项目投资500万:


最少投资金额
投资类型

$500,000
澳大利亚工业部注册基金(早期阶段风投资本有限合伙关系或风投资本有限合伙关系)

$1,500,000
投资新企业的基金(在基金购买企业股份时该企业市值低于500万澳元)

最多达$3,000,000
管理基金(开放式或封闭式)或上市投资公司,投资一系列包括其他澳洲证交所(ASX)上市公司、公司债券、年金或房地产在内的符合资格的资产



重要的是,500万最低投资金额中仅允许10%用于房地产投资(尽管投资者可能超过这一限额)。


新的高端投资者签证项目


将在2015年7月1日引进全新的投资签证类型-高端投资者签证(PIV)项目。根据重大投资者签证要求,投资者在最短四年时间内必须向符合资格的投资项目投入500万,方能有资格申请澳大利亚永居签证,而高端投资者签证则有所不同,这类签证更为迅捷,只需12个月即可申请永居身份。设立这一签证项目是为了吸引有才华的企业家与创新人士,参与这一签证项目将需要通过澳大利亚政府的邀请。


高端投资者签证的申请人将需要向管理基金或向澳洲证交所上市资产、政府或半政府债券或期票,公司债券或期票,私营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房地产(不包括住宅类物业),年金或政府批准的慈善捐赠直接投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500万澳元。


普华永道也在澳大利亚及全球范围内向客户提供专业知识,尤其是我们的公司理财专家和房地产咨询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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